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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迎难而上的汪雨彤 (1/2)

怎么说呢~

有点像是哄小孩的感觉。

胡明皓的话就像是在说‘好好好,你说的都对’!

既然你说你有独创性,那就有好吧!

我们就改个说法。

你们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

就像娱乐圈的现状,二次创作的歌曲也是原创!

“第二点就是,它确实可复制,这个东西发行了这么多本,不都是它复制的结果吗?”

“第二个回应,如果看法条的话,它并没有要求是公众选择原作品的权利。”

“它只是说了作品,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只要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那法院就会先得出一个侵犯了著作权的结论!”

“之后如果侵权作品被传播、被复制。”

“那么法院就会得出侵权作品是侵犯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以你在信息网络传播和复制的过程中。”

“也就是传播了复制了我们原作品中最精髓的部分!”

语音刚落,坐在胡明皓对面的汪雨彤随即回答道。

“但是我方不认为这篇文章是作品!”

“《华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华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无论是否发表依本法享有著作权。”

“在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所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为人类的创作成果。”

“所以该小说是由AIGC创作的,所以它不是作品!”

按照法律字面上来说,该作品的确不侵权。

但恰好胡明皓他们要打的是,侵权的是人,而不是作品!

“第二点就是,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不符!”

“《华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清楚地阐释了立法目的,是为鼓励有益于……”

……

简而言之。

汪雨彤表达的就是《华国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创作为目的。

而只有人才能理解鼓励机制,而AI是无法理解的。

所以我们不认为它是一部作品!

随即胡明皓直接反驳了汪雨彤的答辩。

“首先两个回应!”

“第一个回应,AIGC创作的作品所基于的两部小说是人写的,代码是人给的,AIGC的软件是人创造的。”

“那它为什么不是人借助的工具所产生的文学作品呢?”

反方四人表情一愣,汪雨彤表情多了几分紧张。

“第二个回应,你们提到了立法目的,那我们就来聊一聊立法目的吧。”

“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创作,如果我们认为你们这种杂糅的方式不构成侵权!”

“那么将来,就会有越来越少的作者,愿意去做原创的创作!”

“他们就会基于某个特定时点的数据库一直让AI学习!”

“那么我们人类的原创作品的数量,就会永远停止在历史的某一个角落中!”

“这显然是与著作权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汪雨彤顶住压力,继续反驳道。

“我先回应一下你最后说的这个点。”

“这好像不在我们这次的讨论范围内。”

“因为这方面可能存在一个立法空白,是需要国家和政府来予以规制。”

“而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是否要鼓励创作这个问题!”

胡明皓闻言微微一笑。

汪雨彤用一个更大的格局观化解了自己的辩答。

即在不作答的情况下,破解了对于她自己不利的局势,又不失气势不落下风。

“其次我认为AI生成作品的过程,是存在一个创作的行为,而创作行为是产生作品的一个必经之路。”

“因为《华国著作权法》在新一次修订的时候,特地规定了作品必须可表现!”

“在创作及形成表达的过程中,创造物一般有三个过程。”

“前期表达阶段的思想感情。”

“中期表达阶段是作者借助符号将思想感情上升为一个文字。”

“最后一个阶段是作品与物质媒体的结合,可以以载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AI创作是遵循现有表达、重组表达表现的路径。”

“所以AIGC是以源于计算而非创作,故它产生的一个文本并不属于作品。”

不得不说。

相对于胡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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