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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计划开始 (2/2)

br/>再来说这种保护义务的依据,即为什么某人一定要保护特定对象,凭啥要求某人保护某个对象或者法益?

第一,法律规范给某人设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业务、制度给某人规定了的义务。

第三,某人自愿救助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持续保护义务。

第四,某人处于对特定领域的支配性管理地位,从而产生对进入该领域的特定对象的保护义务。

“第一”和“第二”不再举例,见“形式的四分说”那一章。

说说“第三”,也叫“自愿接受行为”,我在路上捡了一个生命垂危的流浪猫,看它很可怜,于是带回家“好粮好水”地喂着,谁看见都向我竖起大拇指,说好人有好报。养着养着,我又想扔了,决心不养了,又有人说了:“就养它一辈子得了呗,扔了干啥!”但说就说吧,就不养了,能怎么地,答案是不能怎么地。但如果把生命垂危的流浪猫换成生命垂危的弃婴,不好意思,那就得把好事做到底了,中途又扔掉,一旦冻死饿死那就是犯罪。

字数又超了,剩下的下一章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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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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