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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恒揉了一下眼睛,道:“对,阿记,你说得对,让那混小子哪都不许动。”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犯罪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
之前的小说章节说完了行为,也说完了结果,从本章开始说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决定着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也决定着过失犯罪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否。
当然,因果关系是有还是无在一般情况下是“肉眼可见”的,特殊情况下需要仔细甄别。下面说一下几种因果关系判断方法的学说:
第一种叫条件说,公式为无行为则无结果,如果能肯定行为是结果的必要条件,二者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就会导致犯罪既遂或成立。一般用字母表达,即无A则无B。如果甲不拿刀把乙的脑袋切下来,乙就不会死,判断逻辑就是这样的。
条件说有两个弊端:第一个,导致处罚范围无限扩大。我要杀张三,就打了他一枪,张三有幸逃脱,没死了,还被人送到了医院。住院当晚,医院发生火灾,烧死张三。套一下这个公式,无“我开枪打张三使他住院”的事儿发生,则无“他被烧死在医院”的事情发生,所以符合公式“无A则无B”,我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说到这里,还有人认为我承担既遂的责任有一定道理。那继续看,我是我父母带到人世间来的,无我父母则无我,无我则无张三的死,所以我父母也成立犯罪。继续往前推,我的祖先们都是犯罪,这不会再有人认为合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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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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