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源:
边,枪口对准阿乐,犹豫再三,下定决心准备开枪。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非危害行为——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先看两案例。
案例一,黑社会分子老甲想弄死警察小乙,站在小乙侧方小乙太阳穴开枪,情急之下,小丙冲刺到小乙跟前,抬起了小乙的胳膊挡住了飞向太阳穴的子弹,经鉴定,小乙胳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例二,人物依然是老甲、小乙和小丙,老甲站在小乙的身后,举枪射其后脑,情急之下,小乙侧方的小丙射击小乙膝盖,小乙吃痛倒地,老甲的子弹射空。
管中窥豹,小丙两次都当了坏人,第一次导致小乙胳膊受伤,第二次是膝盖受伤。
把那根管从眼睛上拿走,全局性地看问题,就会发现小乙两次都做了好事儿,都是千钧一发时,在老甲手中抢回了小乙的性命,尽管以让小乙付出胳膊伤和膝伤为代价,但跟生命进行价值比较,值!
所以,实质上小乙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给这两个案例中小乙的行为各起一个名字,案例一叫降低危险,即从危害生命的危险降低至危害健康的危险;第二个叫替代风险,就是说小乙开创了一个新的危险,代替原来的危险,新的危险程度低于原来危险。
结论: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本质上不符合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因而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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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