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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阿乐的“反杀” (2/2)

二人坐在一张桌子旁,怒目对视,各饮了口酒。

米仔道:“闻听这景阳冈出现一头猛虎,已害了十几条大汉性命。”

阿乐道:“确有此事。”

米仔道:“你若是好汉,今晚就去那景阳冈睡上一宿。可敢?”

阿乐放下酒碗,斜了米仔一眼,道:“我乃好汉,好汉不吃眼前亏,不去!”

米仔讥讽道:“你非好汉,好汉就是龙潭虎穴都敢走上一遭,你却惧怕区区一条大虫。”

阿乐闻听,起身干了一碗酒,提起哨棒,道:“你说得对,我就去那景阳冈睡上一晚。”

米仔起身鼓掌,道:“真好汉也!”

阿乐回头,骗米仔道:“昨日,我见你父亲进了景阳冈,现在也不见出来,恐怕凶多吉少了。”

米仔闻听,也喝了一碗酒,拿起双刀,道:“等等我,我也要进冈救我父。”

于是,米仔和阿乐都于那晚命丧虎口。

这个剧情里,阿乐和米仔都以取对方性命为目的,相互教唆,进而让对方走进虎口边缘的危险境地。因此,对对方的死都做出一定“贡献”,但这种“贡献(也就是使对方进入景阳冈的言语激将、欺骗行为)”会是犯罪行为吗?

首先看米仔的激将行为,阿乐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对于“老虎的战斗力比自己强上许多”“老虎吃肉,不分人肉和其他动物肉”这两个情况都有清晰的认识,也能控制住自己不去景阳冈,但他未经得起米仔的挑唆,去了。

这种情况,米仔不是犯罪,因为他虽出言激将,但最终去还是不去的决定权始终牢牢攥在阿乐自己手里,人家米仔可没有把阿乐打晕或灌醉直接扔到景阳冈。这么说,危险的有无和危险的大小一直都由受害人阿乐自己支配、控制、管理,属于被害人自冒风险,所以米仔无罪。

可能有人会这么认为:按照上面的逻辑,阿乐也不是犯罪,因为阿乐同样没有使用物理上的强制手段强行将米仔“塞进”景阳冈,去与不去也由米仔自主决定。非也!错!不对!阿乐的行为是犯罪。父母子女的相互保护的意识和保护行为并非由法律强行灌输或指引,这是人类基因自带的美德、与生俱来的的天然的反应。阿乐虚构这个事实,别说米仔,不管什么仔,只要是人类,都会不考虑自我安危去救自己的老爹。这种情形等同于受害人没有控制自己“不去”的能力。就此而言,危险由激将者一手设定并全程控制,所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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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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