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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险象环生 (2/2)

sir。”说罢,牙齿慢慢龇出,枪口再次对准了阿乐。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继续说危害行为,前面提到过,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身体上外在的任何一点在空间的位移,即积极的身体活动;不作为就是消极的不动,坐如老僧。但是,这种区分标准流于表面。

更为有意义的标准是行为违反规范的性质——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什么是禁止性规范?通俗地说,就是禁止某人做某事的法律条文,如,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所以,已登记结婚的男或女再跟其他异性领证,就是以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本规范。

不作为违反的规范性质相反,其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即命令、强制某人必须做某事的条文。如,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之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某男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登机前未将此情况向女方告知,就违反了本规范,方式为不作为。

还有一种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来源于张教授的教材。如果以积极的行为创造危险,是作为。如小说里的坤哥狂揍阿乐的行为,就是作为,他通过拳脚踢打的方式给阿乐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实在的威胁。

与之对应,生命、健康或财产等法益已经面临被侵夺的危险,兼有消除危险能力和消除危险义务的人(虽然危险并非由其积极行为带来),未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成立的是不作为犯罪。阿超就是典型,坤哥对阿乐拳脚相加的时候,阿超就应当阻止坤哥继续加害,不能站着不动。虽然他未参与踢打,也未给坤哥加油打气,但总的来看,是他把阿乐带到满是流氓的仓库。他手里也有枪,身上还有功夫,所以他有义务也有能力去阻止坤哥,消除阿乐所面临的具体危险。但他没有这么去做,一旦阿乐的伤情达到轻伤或更严重的后果,阿超就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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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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