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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焦虑的阿芳 (2/2)

和直观的法感受出发,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王大爷不是故意杀人罪。

你问那人为啥这样说?那人说了:“王老太太是自己落水的,可不是王大爷把她推下水的,凭啥让他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就是“等价性”条件的意义所在。它解决了不作为犯罪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法感情支撑等问题,有效地诠释了不作为行为的入罪的理由。

按照涛老师的观点,救落水老伴儿这事儿,王大爷应该做,也能做,但没做,人死了,这只是初步判断王大爷的行为是不作为的事实。至于能否让王大爷负上刑事责任,还要进一步释明这个不作为是否满足故意伤人罪的“量”上的要求。

这个“量”,就要以作为方式的犯罪为标准做“等价性”的比对。是否“等价”,涛老师的标准是从客观危害程度即对危险的支配程度和主观恶性判断。王大爷不救助结发妻子的主观动机卑劣,自不用说。那么就看他在多大程度上支配了危险,给出既定场景,如果王老太落水的地点人迹罕至,自身已被水淹得奄奄一息,只有王大爷在旁边,她的安全只能依赖游泳冠军王大爷时,就可以说明王大爷支配了危险,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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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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