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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兵王田行建 (2/2)

到了汉代规则更加详细贩卖人口者,处于特殊斩刑。既先割肉离骨断肢体,再割断喉咙,这应该是死的更惨的星。在汉武帝时期购买他人诱拐而来的人,全家全部处死刑,买家也受处罚。

而大唐帝国时期规定了贩卖人口者侥幸从犯流放3000里而贩卖童工直接就是绞刑,造成人身伤亡者,直接处死,而买方同样有罪,只是最简易的。如今现在的购买妇女儿童的人在古代估计也就比死刑简易等,至少也得是个无期徒刑了。

而宋朝和元朝基本上从的是唐朝的令,只是分得更详细一些了,但基本上也都是死刑。

明朝规定拐卖人口斩刑,从犯流放三千里,再次犯罪的话罪加一等。

而清朝的时候大清律例规定,用名要修改儿童买卖人口,斩立决。修改良民做奴,重犯,不论是否成交。仗打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人贩子诱拐两女,且兼如者绞立决多长人贩子斩立决。

可以说各朝各代对于人贩子几乎都是死刑,也就是到了现在,考虑到人性化建设以及为了保住被拐卖者的性命,必定那都是。死刑了,在死之前那你也别想活,以这种思想考虑,这才将人贩子的罪责减轻了。

所以说这些家伙死的也并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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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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