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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赴早稻田大学读政治和法律,曾任留日岭南同乡会会长。
清宣统元年(1909年),林长民毕业回国,任省谘议局书记、法政学堂教习及教务长。
因致力于“法治”和“人权”的宣传,被学堂的监督郑锡光辞退。
林长民于是创办了私立法政学堂,任监督。
宣统三年(1911年),林长民代表岭南省参加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民国成立,参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先后组织统一党、共和党,被选为第一届众议院议员,任众议院秘书长兼宪法起草委员。
民国三年(1914年),林长民任政事堂参议、参政院代理秘书长。
民国四年(1915年)起,林长民历任国务院参议、法制局局长、司法总长、总统府外交委员会委员兼事务主任等。
主张“依法治国”,因不能力行,“请辞”了司法总长的职务。林长民戏之曰“三月司寇”,刻了一枚闲章。
巴黎和会的时候,他在外交委员会,幕后推动了五四运动。
要不然一群学生,怎么知道的国际会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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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