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来负责司法解释,以消除所有人的疑虑。
“倍感委屈”的滨江运通运输公司的代表首先“发炮”:
“修这条路,我们运通公司本是免费为广大市民做的一件好事,滨江自媒体都上了头条了!但是这条路一直没修好只因突然下了场大雨而被迫中断就一直拖到现在,这不能怪我们公司,完全是天意啊!至于摩托车经过此路造成摔死摔伤的事故完全是个意外,而且警方也已经查明主要责任是司机喝了酒,至少应该算是酒驾,这是他们‘昝由自取’,我觉得跟我们运通公司没有什么关系。”
王律师似乎知道运通运输公司有此一说,他略作沉吟,马上笑着回复道:
“你们运通公司代表说的一点也没错。2004年5月1日始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醉酒驾驶。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
摩的司机是承担了主要责任,他在事故中不仅摔死了人,自己也险些丧失了鲜活的生命。现在还躺在医院里不能出车,从而直接导致了家庭的‘经济危机’。
但按《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第十六条:侵权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运通运输公司的代表闻讯马上不吭声了,现在轮到同桌吃饭的人坐不住了。
他们个个情绪激动甚至叫苦连天:有的说自己从不喝酒,也不存在没劝酒;有的说自己压根就不认识摩的司机,坐在一起安全是因为当时没其他的位子自己拼个桌而已;有的说司机习惯一个人喝,没人劝也是一日三餐必喝的主儿;有人干脆“强词夺理”:说我在场,说我劝了,拿证据出来啊。
这些言论当然也在王律师的意料之中。
王律师等他们一个个发完言了,平静了下来,才和颜悦色地说道:
“大家都觉得委屈,好像都各有各的道理。在这里,我给大家普及一下最新的相关法律条文解释。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对于劝酒者引发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醉酒者本人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的,剩余的责任感则由其他共同饮酒者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有多个酒友的,再按人数分担。当然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对他人进行劝酒,酒后也对共同饮酒中醉酒者尽到了提醒、劝阻、护送义务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场同桌的人谁劝谁没劝在说不清、无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未尽到责任的一方来共同承担责任。相反,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已经劝了,或尽到了义务,才可能排除你的责任。请问现场有哪位朋友做到了?哪位朋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你无关?”
王律师的一番“洗脑”让在场的人“大开眼界”,特别是王律师最后的两连问一下子把大家问得哑口无言,现场立马出现摇头、叹气甚至冷笑的行为。
众人一开始“义愤填膺”得快要冒火的样子,瞬间被王律师的一盆冷水浇灭了!临走的时候,被召集过来的人们不得不面对事实去走下一个环节:一个个轻声细语地询问着赔偿的细节,并略带无奈地在律师事先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
最终,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的颜忠旺摔死、司机摔伤案得到和解:
除医药费、丧葬费外,同桌的五人每人赔偿四万元;而运输公司则赔偿十五万元,一共赔偿三十五万元。其中死亡的颜忠旺分得二十万、而重伤的司机分得十五万。
这可是开了滨江市喝酒摔死人还要坐在一块的人共同赔偿的先例!就在广大市民们对这个案中案“大受教育”、“摇头摆尾”的时候,一个更加轰动的新闻又不径而走!
那就是作为滨江市人民法院的二把手,最有可能直接升为一把手的强卫兵强副院长在内心“法与情”的长期“煎熬”中选择“自首”了。
这个在司法界曾因国庆活动名动一时加上平时低调务实的工作作风而一路“擢升”且“口碑”极佳的最年轻副院长,据说是在经过一段时间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自揭老底”地向上级领导交待了七年前自己间接参与了已故的法院颜院长也就是现任法院颜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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